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谈判过程中的退出
问:国库司领导,74 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不解之处请给予解惑,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这里本人理解的是本条应对应第三十二条,只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发生了变动,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才能要求退出谈判,如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不能在谈判过程中退出谈判的,此理解是否有误,请国库司领导给予明确。
答:关于您提到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若谈判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