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理解/总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分公司业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问:您好。咨询几个问题。问题 1、《采购法条例》第 49 条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可以顺延第二名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采购。请问顺延时,剩余的供应商是否要达到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还是剩余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也可以顺延?问题 2、政府采购项目,分公司是否可以用总公司的业绩?总公司是否又可以用分公司的业绩?谢谢。
答:关于您的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中,并未设置其他附带条件,因此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无需满足满足三家以上。答: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关于总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业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约定。
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