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 0757-86262279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0757-86262279
< >

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分享到:
点击次数:327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06日09:19:48 打印此页 关闭

行罚决定的公开


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 号文件中,第六条(十四)款明确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公示相关信息时应注明处罚的严重程度,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而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9 号)中并未提到行政处罚的网上公示期限,请问财政部门是否可以参照发改委指导意见中提到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意见执行?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依法主动公开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对公告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2019-11-25

上一条: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下一条: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