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 0757-86262279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0757-86262279
< >

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分享到:
点击次数:199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04日11:32:28 打印此页 关闭

未平均分配技术、服务指标分数是否合法


问:国库司领导,您好!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于该条的要求是否按以下理解:如果我一个综合评分表中,对于技术服务要求的评审分值为 40 分,是否要求这 40 分必须平均分配到每一项技术服务指标中。如,技术服务指标有 400 项,则每一项指标的分值为0.1分?如果技术服务指标有 300 项,每一项指标的分值为 0.133...? 那除不尽的部分怎么分配?个人认为不应该这样理解,请国库司回复为盼!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上述规定并不强制要求平均分配技术、服务指标分数,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科学合理设置每条技术、服务需求分值。


2019-11-25

上一条: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下一条: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