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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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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1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04日12:34:57 打印此页 关闭

协会奖项可否作为评审因素


问:您好,请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 34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协会的奖项作为评分,是否合理?例如:响应单位具有中国展览馆协会颁发有效的展览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证书的,得2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协会奖项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您提到的资质证书是否可作为评审因素须按照采购项目实际需求结合相关规定具体判断。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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