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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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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7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04日10:29:25 打印此页 关闭

无纳税免企业所得税特殊情况的处理


问:领导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中规定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十七条要求供应商应该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另外实施条例释义里解释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目前因税法改法,营业税已经取消,那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凭据是不是一定要提供。如果必须提供这两种税的缴纳凭证,因为可能投标人是事业单位或小微企业或企业未盈利,可以免收企业所得税,但是税务部门并

不会为其开具免税的凭证,此种情况可以判定供应商为无效投标吗?或者在规定资格条件时是否可以不具体要求税种,只要供应商缴税即可?烦请

领导回复,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等。关于您问题中提到的法定无须纳税的免收企业所得税等特殊情况,供应商可以通过出具承诺函、说明函等形式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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