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问题/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理
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因为提交票据和到账之间存在时间差,例如某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上午9点,投标人8点55分以汇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那么很显然,该汇票在9点前无法到账,是否视为该投标人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另外,如果政府采购项目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电子招投标的,是否必须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如果供应商为确保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而提前交纳汇票、本票等票据,是否会增加供应商名单泄露风险?
答:关于问题1,按照您描述的情形“该汇票在9点前无法到账”,应当认定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关于问题2,(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关于问题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 号令)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理办法。
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