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回复处理
问:国库司领导:关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教如下:一个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确认过采购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过中标公告后,收到参与本次项目供应商的质疑,根据质疑内容,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成立且影响了中标结果。处理方式如下: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为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还是需要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质疑内容进行复议并出具复议报告,采购人根据原评审委员会复议结论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要求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公告。3、质疑成立影响中标结果,那么推断出评审委员会可能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就要将此情况报告给本级财政部门,并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以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为准,以上三种做法哪种比较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非标采购方
式是否也按此处理。请国库司领导给予详细解答。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四条、十六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但不得组建新的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项目(不区分采购方式)均按此处理。
20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