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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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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7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01日12:31:09 打印此页 关闭

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且其中两家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相同的处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处理


问:领导您好,咨询两个问题:1、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购单一产品,只有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且其中两家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相同,此时是否能够继续评审?还是应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处理?

2、政府采购项目,如果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某个期限之内提交履约保证金,但是供应商同意签订合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

交履约保证金,该如何处理?可否确认第二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还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按照违约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根据上述规定,问题一所描述情形应按废标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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