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与财库(2012)69号存在冲突的处理
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44条中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见财库[2012]69 号,其中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但87号令第 64 条关于重新评审的4种情形不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应该以哪个法条为准呢?谢谢!
答:由于 87 号令属于部门规章,财库(2012)69号属于规范性文件,87号令的法律效力高于财库(2012)69 号,因此应当以 87 号令为准,资格性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开展资格性审查,避免发生错误。关于供应商遭遇资格性审查错误后如何救济的问题,我们将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在下一步修订 87 号令时予以明确。您可以保持关注。
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