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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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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1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30日10:20:46 打印此页 关闭

采购人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与国家强制性规定


问:请问国库司的领导:18 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18 号令取消以后,87 号令并无相关规定,想请问还可以参照18号令的这一规定列入招标文件中吗?哪些属于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类似医疗器械需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许可证,这种属于特定条件吗?

答:1.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且要求具体承担项目某一部分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该部分项目的特定条件。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都属于采购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基本条件外,采购人可以设定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特定条件,包括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技术服务条件、履约能力等,但是要注意设定的特定资格条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

3.您提到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国家对医疗设备经营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这个许可证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是采购人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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