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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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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0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30日08:05:52 打印此页 关闭

更换专家后是继续评分还是重新开展磋商报价


问:如果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当磋商和供应商报价程序都已完成,在进行评分时,如采购人代表或评审专家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评审,重新委派的采购人代表或补充抽取的评审专家是与其他评审专家一起直接进行评分,还是需要重新磋商报价后再进行评分。如参照 87 号令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更换的评审专家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是否应该理解为需要重新进行磋商和报价,但如重新进行磋商和报价,因之前磋商和报价已经完成,又存在泄密的可能。在组织采购活动中应该如何处理该情况,望回复,谢谢!

答:您反映的情况属于评审过程中比较罕见的情形,目前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更换专家后是继续评分还是重新开展磋商报价由评审小组根据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自行确定。


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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