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 0757-86262279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0757-86262279
< >

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分享到:
点击次数:225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9日09:37:10 打印此页 关闭

竞争性磋商出现资格性审查错误的救济


问:领导您好,现咨询问题如下:1、问题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问:非招标采购的四种方式,专家的组成除采购人代表之外的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除需要抽取技术类专家之外,是否必需要抽取经济类专家,还是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抽取经济类专家? 2、问题二:某竞争性磋商项目评标过程中,在资格及符合性审查中供应商A(下称A)由于增值税证明材料不足,磋商小组未让A通过资格性审查。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让A的授权代表签字并认可了该结果;之后,磋商小组与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的各供应商分别磋商,并在磋商之后让供应商提交了最后报价,各供应商在提交完最后报价之后均离场。各供应商离场后,但项目仍在评审过程中,A的授权代表又联系了代理机构,称其由于对项目不了解,签字时不够谨慎,联系公司之后才知道其公司的增值税证明材料提供了,只是磋商小组未发现。代理机构向磋商小组告知了此情况,磋商小组一致同意让A说明其情况。磋商小组重新审查A的投标文件,发现确实是评审错误,A提供了增值税证明材料。磋商小组一致同意A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并让A提交最后报价。请问:①整个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及最后报价环节结束了,是否可以重新对A进行资格及符合性审查?②由于资格性审查错误的原因,A的报价是在其他供应商报价结束离场之后进行的(专家的原因导致的),程序上有无问题?

答:1、财政部第 74号令并没有对经济类专家作出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决定是否抽取经济类专家。

2、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并未对竞争性磋商出现资格性审查错误的救济情形作出规定。因此,您反映的情况中,如果评审开始后发现供应商资格审查错误,相应供应商也不能进入评审环节,原评审应当继续进行。下一步,我部将修订竞争性磋商的相关制度办法,对竞争性磋商中出现资格性审查错误的救济情形予以明确,您可以保持关注。


2019-09-24

上一条: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下一条: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