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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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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2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8日12:36:35 打印此页 关闭

竞争性磋商报价问题


问:我想麻烦贵司咨询一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能不能约定仅一次报价,即在报价文件中的报价。 在实操中,一些磋商方式的采购,技术要求明确,评审专家并不会就技术、合同等等与供应商进行磋商,仅仅要求进行再次报价,这也就失去了磋商二次报价存在的基础,而成为一种形式,而很多供应商的做法也是第一种高报,第二次根据情况压低(评审中,很多代理机构会让供应商就客观分进行签字确认),而出现很多不良现象。根据这种情况,我们能不能在文件进行类似约定 1、“本次采购,只提供一次报价机会,报价文件中的报价即为最后报价”或2“若评委会未就技术、合同等进行实质性修改,本项目不进行第二次报价,报价文件中的报价即为最后报价”或3“若评委会未就技术、合同等进行实质性修改,本项目第二次报价与文件中的报价相等” 咨询回复20181018-9265-3049648中提及“关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一次报价还是多次报价,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约定。”,但没有明确此一次报价,是二轮报价仅一次,还是含报价文件仅一次。为了说明情况,文字较繁,抱歉

答: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过磋商明确相关的技术服务条件、确定最终的采购需求后,由满足需求的供应商提交报价。因此,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只能在最后一轮提交一次报价。在最终采购需求没有确定前,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当视作为了更好地

确定需求对于成本的测算依据,不能认定为报价。


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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