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出具主体/良好商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
问:工作人员您好。政府采购法第 22条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释义对此条的解释是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我想:咨询几个问题,麻烦帮忙解答一下,谢谢。问题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我们都知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可以的,那么经税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否可以?问题 2: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否可以?问题 3:经审计的汇算清缴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财务状况报告?谢谢。
答:1.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只能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需要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
2.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不能作为供应商良好商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
3.除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和担保机构的担保函以外,其他材料都不能作为供应商良好财务制度的证明。
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