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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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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5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1日10:40:05 打印此页 关闭

投标人只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予以证明节能产品或强制认证产品是否合法


问:根据财库(2019)38 号文件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强制性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或中国强制性认证(CCC)产品,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予以证明,投标人只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予以证明?

答: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采购人应当依据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人不能仅依据供应商的承诺认定其获得证书的资格。

2.国家强制性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按照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认证证书的复印件,不能仅依据各类声明函、承诺函证明。

3.政府采购制度对中国强制认证(CCC)产品的证明未做规定。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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