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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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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5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1日12:47:08 打印此页 关闭

不同联合体中部分成员之间存在直接控股是否违法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比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A由甲乙联合,联合体B由丙丁联合,请问根据上述规定,若甲丁之间直接控股,是否判定联合体A和联合体B资格审查不合格。

答:您反映的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的情形。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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