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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将星号条款列为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属于评分条件的一部分是否违法
问: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资格条件不可作为评审因素,但是有单位设置“星号条款:必须提供3年的培训服务”;评分中设置“在提供3年的培训服务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得1分,最高得3分”。由于星号条款的性质与资格门槛一样都属于废标条款,是否属于违反了“资格条件不可作为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
答:您反映的情形中,采购人将星号条款列为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属于评分条件的一部分,不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