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方式采购中供应商的串通行为法律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串通投标罪的适用情形
问:1、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只有《87号令》第37条对串通投标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对于非招标方式采购如:竞争性谈判、磋商活动中若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应该依据哪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
2、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办案工作中,公安部门认为《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
号)对串通投标罪的规定是否只针对公开招标项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答:1.非招标方式采购中供应商的串通行为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2.《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串通投标罪的适用情形应当由相关立法或司法部门解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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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