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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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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1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10日10:04:25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小微企业政策问题


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问题 1:上述“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请问投标人自身是中型企业,投标产品均是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报价是否应给予6%-10%的扣除。 问题2:商务第五条为“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作的要求,那么“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采购文件中资格已明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否还能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

答: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供应商自己是小微企业,货物制造商也是小微企业,才可享受优惠政策待遇。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小微企业不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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