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 0757-86262279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0757-86262279
< >

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分享到:
点击次数:174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10日09:03:55 打印此页 关闭

竞争性磋商的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的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对中标结果的公示内容方面的信息较少,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内容相差甚多,潜在竞争单位再参加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工程类投标过程中,想了解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信息、评标情况、项目经理业绩等信息时,没有合理合法的法规支持。依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代理公司回复政府竞争性磋商不适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请告知我们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公示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信息、评标情况、项目经理业绩等信息。因为工程类招标项目中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无在建项目、中标单位的业绩等都是重要的评标依据和标准,而且也不会涉及到中标单位的商业机密。谢谢!

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对竞争性磋商的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的信息公开作了明确规定。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查询相关信息。


2019-12-03

上一条: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下一条: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