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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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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1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09日10:46:35 打印此页 关闭

评委未按评审办法进行评审的可否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问:领导您好。在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现商务评分存在“评委未按评审办法进行评审”,且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问题 1、报财政部门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是否可以按照87号令第67条“(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即:评委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进行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问题2、报财政部门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要等到财政部门的批准后再重新组建评委会,还是可以直接组建评委会?非常感谢。

答:1、出现您所反映的情形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 87号令第67条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采购人可以在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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