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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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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7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09日08:30:40 打印此页 关闭

政府采购法对加盖公章的要求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我公司经常在全国同时参加多个项目投标,遇到一个对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问题请教贵司的意见:现在对政府采购的投标文件皆要求加盖企业公章,而企业的公章只有一个,往往不能满足多个项目在各地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的实际需求;企业的“投标专用章”也是具备表达企业真实意图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印章形式;然而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对公章的要求皆是加盖公章,而不认可投标专用章的效力。请问领导:投标文件加盖企业“投标专用章”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格式要求呢?谢谢!

答:政府采购法未对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应加盖的公章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由单位依法刻制的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都属于公章。除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以外,上述公章都符合政府采购法对加盖公章的要求。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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