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间:领导好!今天浏览贵司[20190804-3935-3350060]的咨询反馈,对其中:“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内容感觉有些疑惑。
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公司属于法定的其他组织。
二、、根据《民法总则》,分公司可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总公司授权。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根据该条可知,供应商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需要总公司出具授权书。
三、《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关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在认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即总公司。因此,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和其他民事责任,总公司是其法定承担人。而一个享有民事权利、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法定民事责任承担手段的主体,应当被认定为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答:分公司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是相应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