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设定
问:国库司领导好! 我们在采购执行中有一个困感就是:工程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时综合评分法设置中对价格分评审因素如何设置??我们可不可以自行参照货物或服务类价格评分因素的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本着保证采购质量、满足采购需求、实现物有所值的原则,自行合理设置价格分权重;比如可以自行设置为 10%、或 20、或30、50%.....。我们查询了财政部所有规章、规范性文件,可能是由于时代发展原因,目前只有《加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 号)对货物、服务类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有明确规定,即服务类价格分权10%-30%、货物类不低于 30%;而《竞争性磋商采购暂行办法》二十四条也只对货物、服务类的价格分权重进行了规定,即货物类30%-60%、服务类10%-30%。对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如何设置各项评分因素(尤其是如何设置价格类评分因素) 没有任何规定,那么,在磋商采购中,工程类采购应该如何设置价格评分因素呢??肯望您司及时答复和明示。谢谢!!
答: 工程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设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确定。
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