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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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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1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04日12:31:33 打印此页 关闭

政府采购磋商期限计算、磋商小组组成问题


问:领导您好,有一些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问题想要咨询,烦请答复: 

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 10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日,磋商文件发出之日是否计入这 10 日内,若磋商文件发出之日不计算,10 日是指磋商文件首次发出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还是磋商文件最后发出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10 日的截止日期是指开标当天还是开标前一日。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 14 条: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现磋商项目大部分会设定一名业主评委,即业主单位邀请本单位(或非本单位)的具有该项目相关专业的工程师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与评标。同时,采购人代表是计算在磋商小组成员内的,即本身需要抽取 3 名专家的实际只抽取了2名专家,这是否合理?

 3、现我地市拟实行全过程不见面开标议,即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进行开标,磋商过程无法与投标人进行磋商投标人在磋商响应文件上传后,开标过程中不再进行其他优惠服务等实质性改动,仅实行了多轮报价,对价格进行再次优惠,是否应要求当地软件运营商对该软件进行优化? 

4、关于87 号令第 44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我地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为磋商、谈判也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这是否合理。 敬请回复为盼。

答: 1、10 日的起算时间是从磋商文件首次发出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采购人代表可以作为磋商小组成员参加磋商。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可。

3、你地市政府采购磋商管理的具体问题建议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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