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是否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问: 国库司领导好。我们在采购中,遇到了民办非企业参加投标时提交了小微企业声明函,声明自己为小微企业。但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信联 30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个体户不具备企业属性。对此各方争议较在,质疑投诉也常因此发生。希望你司能针对民办非企业组织、个体户参加政府采购时,假如其规划条件符合工信联 300 号文件中规定的小微型企业分类标准时,这类民办非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扣除政策?
答:民办非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中小企业的的优惠政策。关于您反映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在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时予以统筹考虑
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