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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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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1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01日12:12:51 打印此页 关闭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与重大税收违法之间的关系


问:国库司:《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认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要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无论处罚数额多少,都认定为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而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种认定正确吗?如有不妥,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怎样理解,还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第四项的关系,请提供帮助。

答:1、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和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上述证明材料属于一般性要求。

2、《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对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供应商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罚款且数额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不能简单以供应商存在税务违法行为为由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只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者受到税务部门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才可以按规定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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