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 我是河北省源鹿县财政局采购办,我县目前在县级搞协议供货这种方式上存在疑惑,想恳请司领导从政策上给予解答。目前我们理解为: 自从 18 号令废止后,87 号令并未提到协议供货这种方式,且按《采购法》规定县级也不可以设集采机构。首先从法律角度看,县级搞协议供货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从以前年度实际情况看协议供货弊端不少; 再次,县财政局作为协议供货签订主体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我县于 2018 年停止了协议供货,只是制定了限额标准以下管理办法。但看到好多县市仍在搞协议供货,就我县不搞,难道是我们错了吗? 有点不知何去何从,所以2019 年我县又搞了一年。2020 年是否应该搞,是不是我们对采购法律法规理解有误,在为难之际,想恳请国库司领导能为我们在政策上答疑解惑。以免我们错的越来越远,影响采购当事人利益。敬礼!
望回复为盼。
答: 政府采购法并未禁止县级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采用协议供货方式开展采购。县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作为协议供货的签订主体。对于您提到的协议供货适用的制度规范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对协议供货予以规范,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