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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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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6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01日14:15:54 打印此页 关闭

收取质量保证金是否合法

问:尊敬的财政部领导:您好!近期学习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 (2019) 38 号,其中: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有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对此我有几点疑惑: 

1、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因为查询了法规只有工程才有质量保证金相关的规定。如果是货物或服务项目,是否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

2、如果不允许收取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 烦请解惑,非常感谢!

答: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得收取。

2、财库 (2019)38 号文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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