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供应商入围服务是否妥当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好! 财库(2019)38 号文实施后,我们在采购代理工作中遇到很多类似项目不知如何处理,例如审计、外贸代理等事先无法确定服务时问、数量等内容的项目,且时间不允许每次项目之前单独进行采购。请问此类项目是否可以在对服务方案、定价原则、以及二次确定供应商的规则等明确的情况下,允许多家供应商入围服务。如不符合文件规定,请问此类项目应按照何种方式采购较妥?
答:对于您提到的审计、外贸代理等服务项目,原则上均应在明确朋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