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9]38 号文提到的小额零星采购具体的定义
问:国库司领导,您好!由于财库[2019]38号文 (二)中提到的小额零星采购并没有具体的定义,我们认为高校专利代理服务采购属于小额零星采购,拟采用机构入围形式进行公开招标,请问是否合适? 项目具体情况如下:某京外部属高校专利代理服务公开招标为单价招标(每件不超过 3000 元),因总量和总价由发明人(即老师和学生)自身科研项目技术成果和相关政策等决定,因此无法准确预估总量和总价。(2018 年全年专利代理费 700 万左右) 中标的若干事务所代理专利数量取决于发明人和事务所的共同努力,由发明人在中标的若干事务所中自行选定,因此无法确定履约过程中每个事务所的代理总量。
答:1、38 号文中所提到的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指经本级财政部门核准,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针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和通用的服务类项目,在明确产品和服务标准基础上的简易采购程序。中央高校专利代理服务不属于小额零星采购范围。
2、如果该专利代理服务属于财政性资金且达到了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应依法进行政府采购。但是,拟采用入围形式进行公开招标的做法属于 38 号文的禁止情形,而应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的专利代理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