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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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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3 更新时间:2023年07月28日09:37:37 打印此页 关闭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该回避的情形及相关法律责任


问:领导您好!我单位一项目资格预审后,发现一名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的子公司,参股47%,没有控股。该专家在评审之前没有提出回避。请问此次评审是否有效?该评审专家是否可以界定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如果该评审专家已经退休或离职,是否有离开多少年后才能参加评审?谢谢!

答:1.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该回避的情形“(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您反映的情况,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的子公司且参股47%,属于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2.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该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 87 号令相关规定,此次评审无效,应当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参加采购

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回避。因此,如果该评审专家已经退休或离职,则三年内不得参与供应商的评审。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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