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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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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8 更新时间:2023年07月28日08:27:17 打印此页 关闭


控股关系解读/单一来源项目是否适用重大违法记录相关规定/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经销商和代理商所代理的供应商产品是否可以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确认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时间节点


问:致财政部国库司: 

咨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控股关系”的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认为“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若供应商A和B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直接控股股东,该的控股关系”两家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显然违反了上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但如果A和B 其中一方并不是对方的直接控股股东,但存在股东 C,同时是A和B的直接控股股东。请问,A和B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直接控股关系”,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询二: 《中华人民关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五》数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管活动中没有重大造法记录”。因道来源项目的客观特殊性,是否适用该规定? 若适用,单一来源供应商》得参加政府采购话动,在采购项目开展前,为避免项目取消,供应商是否可以授权唯一代理商或产品经销商,以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名义参加单一源采购活动?若采购已经开始或成交,经在“信用中国”以及“中国石采购网”查询发现单一来源供应商存在造反上述第《五》数规定的情形如何处理?是否应终止采购或取消成交资格? 请拨几答复为盼。感谢。

答:1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即A和B 莫中一方并不是对方的直接控那股东,但存在股东C,同时是A和B的直接控股股东,A和B并不直接有在控股关系或者管理关系。因此,这种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会十八条禁止情形。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设有重大造法记录”,您反映的情况,单一来源采购也适用于该规定。

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造注失信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至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果供应商存在

重大违法记录,经销商和代理育所代理的供应商产品也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环节确认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应当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19-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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