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采购方式下的资格审查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开展资格审查需具备的条件
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引出以下问题,望国库司领导能予以解答:
1.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和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资格审查是否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由采购人审查?亦或者非招标方式应由评审小组审查。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此条款规定评审报告应包括资格审查情况,评审报告应由磋商小组全体签名,是否意味着资格审查应由磋商小组共同审查并签字确认?竞争性谈判同问。
3.根据国库司解答,依据 87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不能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非招标方式如资格审查应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那么他们是否可以书面授权给评审小组?
4.如业主代表不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如有采购人授权,代理机构是否可以代为审查,如无采购人书面授权,则应由谁审查?
答:1.根据 87 号令规定,招标方式采购评标前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根据 74 号令规定,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资格审查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负责。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由磋商小组负责。
2.竞争性谈判和磋商的资格审查应当由谈判小组和磋商小组共同审
查并签字确认。
3.按照 87 号令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可以开展资格审查。
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
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