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服务理解/以企业所有制形式对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我单位咨询的事项背景如下: 某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食品检测类采购需求公示,需求公示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有一条为:“必须先行注册为 XX 政府采购中心的非外资供应商”
1.我司营业执照上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请问我司是否属于上述中所说的外资?
2.如果我司属于外资的话,根据 2019 年3月15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 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 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如果某香港企业取得国内上市公司股份,是否表示该上市公司也属于外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该处所指本国服务,似乎国务院并没有发布有关规定,是否是指由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提供的服务,与公司的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无关呢?如不是,那么“本国服务”又是指什么呢?
4.将“必须先行注为XX政府采购中心的非外资供应商”设置为资格条件是否与《关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19)38 号)中“(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成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的精神相违背? 以上困惑向您请教,恳请明示和答复。谢谢!
答:1.你企业是否属于外资企业建议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咨询
2.本国服务原则上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提供的服务。
3.要求供应商“必须先行注册为 XX政府采购中心的非外资供应商设置为资格条件,不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 (2019]38号)的精神,属于以企业所有制形式对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