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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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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0 更新时间:2023年07月22日15:23:23 打印此页 关闭

一个预算项目中单项和批量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可否采用多家入围方式自行选择供应商/关于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政策的执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项目的处理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我们单位属于教育部直属高校 (京外单位),近期拟采购财务审计、造价咨询和小额零星工程服务,结合财库[2019]38 号文规定,想咨询 3个问题:

1.我校可否自行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定点服务单位(多家入围方式)?

2.我校所在地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刚刚招标了财务审计服务定点供应商(多家),我校能否直接选择其中一些服务供应商作为学校的定点服务单位?

3.如果上述两项均不可,那么我校如何实施上述服务采购?期盼您的回复与指导,谢谢!

答:1、如果一个预算项目中单项和批量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应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明确到具体供应商,不得采用多家入围方式自行选择供应商。

2、中央预算单位关于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政策,应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3、对于您提到的财务审计、造价咨询和小额零星工程服务,应当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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