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理解
问:尊敬的财政部国库司领导:您好! 关于政府采购质疑有效期咨询如下: 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本规定中,如果采购文件有过更正或更新,有供应商原来已经购买了文件,但没有提出质疑,看了更正公告后在法定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此时,该供应商只能对更正部分进行质疑还是可以对全部采购文件进行质疑?或者说,采购文件更正后,是不是这里所指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中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也需要重新开始计算起始日?还是说,没有更正部分的采购文件还是按原来公布之日作为“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起始日的计算点,而更正后的那部分采购文件以更正之日起作为起始计算日?例如,10月1日某标公布,投标日为10月21日,某公司在10月2日购买了标书,则“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起始日为 10月3日。但如果10月15 日又公布了更正公告,同时新的投标日为11月1日则该公司是否可以在10月18 日对整个文件进行质疑还是只能对更正后的那部分采购文件进行质疑而不能对没有更正的其他采购文件再进行质疑? 如果只能对更正后的采购文件进行质疑,那么,本条规定中的“采购文件”是可以拆分为原文件及更正后的文件吗?更正后的文件所涉内容肯定与原文件其他没有更正的内容存在联系,这个联系能人为拆分吗?我们的理解是,更正后的采购文件是整个采购文件的一部分,相当于整个文件进行了更新,不能拆分,“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起始日的计算点应该重新计算,因此,因此该公司可以对整个文件进行质疑,不知对否? 特此咨询,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如质疑事项为原采购文件内容,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应当为首次获取采购文件之日; 如质疑事项为更正公告内容,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应当为更正公告发布之日。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