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在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没有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法律责任/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的理解
问: 国库司领导,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问题1: 分散采购项目:一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没有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而是多次自行采购,该做法是否属于该条禁止行为?
问题 2: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如何界定,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如:A09 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子科目 A0901 纸质用品及办公用品 或末级品目 A090101复印纸上述三个品目以哪类品目作为界定同一品目的标准,请国库司明示为基层财政部门掌握法规指明方向。
答:1、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您所反映的情况,是指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在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没有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该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您反映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是指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末级品目进行判别品目类别。但是,原则上鼓励同类项目合并执行采购,不得随意拆分。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