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法律适用
问:财政部 87 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政部门批准”。想咨询下这个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是由谁负责界定如果是专家负责界定那么是项目评审现场的专家界定还是重新组织专家界定?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答: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或 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地方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