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 只有 2家的,竞争性谈判活动能否继续进行?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根据财政部 74 号令27 条,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根据财库[2015]124 号文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那么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谈判活动能否继续进行?
答:根据您反映的情形,应按照 74 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