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 0757-86262279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0757-86262279
< >

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分享到:
点击次数:187 更新时间:2023年07月21日16:26:26 打印此页 关闭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情形


问:尊敬的财政部领导,现有一问题咨询,具体如下: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张某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之一 (非采购人代表),同时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作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同时以A公司名义在B公司中持股 8% (非最大股东)。请问该情形是否属于《政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之一? 如是,认定其属于《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兜底条款是否可行?

答: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该回避的情形“(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您反映的情况,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持股8%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2020-01-14

上一条: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下一条: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