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修改资格条件或者采购标的处理
问:一、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七条要求“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据以上两条,请问当发生采购任务没有取消,但确需修改资格条件或者标的采购时,是发布“中止公告”还是“终止公告”,或其他方式操作?
答: 对您反映的情形中,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修改资格件或者采购标的,应按照 87 号令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随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