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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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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8 更新时间:2023年07月14日12:22:20 打印此页 关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其保证金收取的法律适用


问: 某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300 万),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工程建设依法必须招标的限额 (400 万) ,根据政府采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工程适用竞争性磋商,则关于质量保证金,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 (2019) 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关于政府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得收取。但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 号)规定是可以收取,只是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收取质量保证金不违背财库 (2019) 38号),

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金额来达到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此类项目依然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其保证金收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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