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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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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2 更新时间:2023年07月14日10:15:02 打印此页 关闭

监管部门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限制及暂停采购活动是否包括暂传签订合同


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现有问题咨询如下:公开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在投诉调查期间要求采购人暂缓签订合同,但调查时间有可能超过三十日那么采购人在三十日内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是否违约,此类情况是否能由采购人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但可以要求中标人暂时无需供货,等财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要求中标企业供货,请国库司领导给予解答。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暂停采购活动包括暂停签订采购合同。具体采购项目问题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咨询。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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