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集采项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规定是否与政府采购法存在冲突/“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如何理解
问: 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 (2015) 163号) 规定,“要按照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要求,督促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给政府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其中该条款明确提到: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问题1: 该条款是否与政府采购法第十来“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构代理采购“不一致?
问题2: 若是对特殊情形的另行规定,则对于“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如何理解,是指在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没有设置集采机构。比如,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可能没有集采,但广东惠州市有集采,是否不属于上述未依法独立设置集采的规定。
答:1.《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5)163号)“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十八条规定。
2.集中采败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是指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
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