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分的计算方式及强制要求
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某服务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评审分数设置采用综合评分法计算,其中各评分比重价格分为 80%,类似业绩分为10%,资信分 10%,但是价格分设置的评标基准价并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
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这一要求设置,而是按照“评标基准 F=B*K,其中:K为调整系数,K的取值为1.01、1.005、1.0、0.995、0.99,B值为通过详细评审的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请问:1.这样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在早期的 18 号今中明确规定了服务类分值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 10%-30%,但是并未限制评价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但87号令中有说明)2.另外“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是否是强制性的标准,还是建议性的?
答:1.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价格分设置应当按照财政部 87 号令有关规定执行,留言所述按照"调整系数 K"设置价格分的方式不符合规定。2.87 号令关于价格分的计算方式属于强制要求。
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