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特定金额政府采购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或给与加分是否合理
问:国库司领导,您好!评审因素:“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有“政府采购”的业绩的得分,而“非政府采购”的业绩不得分”。现在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项目起点金额都是 50 万甚至是 100 万以上,如果设置了这样的评审因素,那么100 万或者 50 万以下的业绩就不得分,变相的设置特定业绩或者是评审因素间接的与营业收入挂钩,那么这样的评审因素是否合理?谢谢。
答:将特定金额政府采购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或在评审因素中限定“政府采购业绩”得分,“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的做法均不合理。首先,特定金额政府采购业绩与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考察没有必然联系,因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可能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的做法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其次,在评审因素中限定“政府采购业绩”得分、“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的做法在考察企业的履约能力方面也存在不尽公平的问题。
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