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质疑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处理/质疑答复导致结果改变的处理/第二次质疑超出法定期限但质疑成立导致结果改变的处理
问:领导,您好! 我单位某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A 公司中析后,B 公司以A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质疑,我们在复核了招标文件和A公司的投标文件,以及A公司投标文件中产品检测报告的原件以后未发现有证据表明A 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故依法答复 B 公司。B 公司收到质疑答复后,对质疑答复不满,又提出二次质疑,认为A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我单位与检测机构联系后,发现 A 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与检测机构留存的档案不符。说明B公司二次质疑成立。但是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供应商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各采购环节的质疑,采购人已经依法答复质疑了,是否可以针对二次质疑答复并更改中标结果,这种情形是否适用 94 号令?作为采购人,如果这个项目需要更改采购结果,如废标或者另选中标供应商的话,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哪条规定呢?
答:若二次质疑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质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若二次质疑超出法定期限提出,建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本级财政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