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是否属于政府采购
问: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委托集采机构进行统一招标,我们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说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这里有偿取得是否能理解为采购人有偿支付取得而不是投标人在投标中承诺给予采购人一定的补偿
取得,该理解是否正确请国库司领导给予解答。
答:政府采购法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医院食堂经营权对
外转让,采购人没有发生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行为,因此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不属于政府采购。
2019-08-21